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92号
天津滨海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00561095Q
地址: 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席爱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未安装NO2转化炉,并且设备只能对NO进行监测,不符合《固定污染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对于氮氧化物监测单元,NO2可直接测量,也可通过转化炉转化为NO后一并测量,但不允许只监测烟气中的NO”的规定,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中的二氧化氮转换率≥95%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8月05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7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是国家能源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三级子公司,于1999年建成一套燃气轮发电机组,装机容量5.6万KW。你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未安装NO2转换炉,不符合HJ76/75-2017相关要求。你单位已经启动CEMS系统的整体更换程序,目前即将在平台进行招投标,争取尽快完成改造及相关验收工作。你单位2014年底投资1870万圆对燃气轮机进行了低碳燃烧改造,是使用美国GE公司的低碳燃烧技术,NOX折算浓度始终控制在15-25mg/m3以内,核心燃烧控制软件由美国公司掌握,不对使用用户开放秘钥,燃烧过程中不能改变燃烧方式,不会产生污染物超标的可能性。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未造成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好,申请免于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鉴于你单位整改及时,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0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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