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90号
发布日期: 2021-09-13 15:41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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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90号

    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70642608K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秀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金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6月0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7月22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7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小王庄示范镇原规划污水处理厂由于该地块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政府协调困难,无法提供用地,造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手续无法开展。为保证示范镇村民按期还迁,原大港管委会城市化办公室牵头会同规国局、小王庄镇政府和你单位多次研究,经原大港管委会同意,确定在无权属争议的主干路三东侧建设目前这座临时污水处理站。该临时污水处理站位于规划防洪口门范围内,因此在建设时未能办理相应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也无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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