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81号
发布日期: 2021-08-24 13:54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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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81号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103607112F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兴化道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晔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DCS系统曲线未进行过人工手动保存,只依靠系统自动保存,8#燃煤锅炉DCS曲线记录只有从2018年11月至今的记录,6#燃煤锅炉DCS曲线记录只有2020年年底至今的记录,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11页表15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第5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中已明确DCS曲线作为记录内容要保存三年以上的时间,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7月2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申辩理由如下:
       首先,你单位就我局提出的问题深表歉意,其次,发现该问题后,你单位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最后,你单位认为我局提出的问题并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申请不予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金额适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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