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72号
发布日期: 2021-08-06 10:28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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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72号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玉良线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239252963F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南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贾玉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制钉车间未生产,对照你单位环评现场清点你单位设备数量,你单位现场共有制钉机178台,你单位环评记载你单位应有制钉机30台。现场检查时大部分制钉机均连接了电源及废气处理设备,具备随时生产的能力,大部分制钉机旁均堆放有原料(盘条)和成品(螺钉)。你单位超出环评记载数量的148台制钉机的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涉嫌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6月1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认为我局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够证明你单位存在我局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并且你单位提供的证人证词也证明你单位进行了生产,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金额适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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