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32号
发布日期: 2021-08-03 09:46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3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盛景建材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6MA06HCEA9D

    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广厦富城7-1-9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学芝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经营,现场检查时堆场北侧露天堆存大量砂子及石料,砂子及石料堆垛未进行完全有效苫盖。堆场北侧露天堆存大量砂子及石料,砂子及石料堆垛未进行完全有效苫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5月14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提出申辩理由,理由如下:
       1.你单位意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
       2.你单位将罚款用于环保投入,再增加人力物力达到环保要求。
       3.你单位对我局所调查的问题表示虚心接受并立即采取措施并加以改进,望我局考虑该公司现状理解其申辩,不再实施经济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07月28日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