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56号
发布日期: 2021-07-23 11:17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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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5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陈寨庄村村民自治委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20116K00410494Y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陈寨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延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6月0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1]第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由于在今年2月底你单位启动全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以来,工作及其繁忙,加之对上传业务不熟悉,造成上报延误,但你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于第一时间上传了执行报告,望我局在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未造成环境影响,且你村为区级贫困村的现实情况下,对你单位免于或减轻处罚。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维持对该单位捌仟圆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捌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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