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1]第16号
发布日期: 2021-05-17 10:25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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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1]第16号

    天津海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24018T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塘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倪树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人值守,向你单位门卫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通过门卫电话向该单位领导(刘士华)表明来意,明确表示要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领导(刘士华)拒绝我局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门卫将大门关闭。古林街办事处工作人员15时19分到达你单位大门口配合执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1月2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1]第0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要求听证,经审议,你单位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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