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0]第36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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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87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恒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0年8月租赁该仓库,用于储存沙子、袋装水泥等建筑材料。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散装沙子于库房内存储,但库房未封闭,未安装喷淋洒水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0]第3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提交了听证申请,主张你单位在现场检查后积极整改,密闭物料安装防尘网,受疫情影响经营情况困难,无力承担罚款。经审议,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你单位整改及时,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1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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