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0]第366号
发布日期: 2020-12-15 16:28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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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366号

    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6559322H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工业园区薛卫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期进行自主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0]第36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并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意见:
       该单位对于环保方面的相关条文不太明确,并认为相关文件上写着有效期为2021年11月30日,因此没有再次进行检测。
       后我局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处陆万圆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自主监测。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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