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0]第3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348号
天津港源通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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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窦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窦华彬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已建成投产,但现场检查时不能提供环评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09月26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0]第3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提交了书面的申辩意见,申请减免处罚。申辩意见如下:
1、你单位负责承担的煤改燃项目系按照区政府要求的重点民生工程,采用应急模式施工,因此可就未批先建免予行政处罚。此外,你单位积极补办环评手续,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用地手续不能办理完毕,因此无法进行环境评价。
2、你单位未造成环境污染,且无违法的主观故意。
后我局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部分成立,因此决定从轻处罚,处人民币肆仟玖佰圆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仟玖佰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补办环评手续。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0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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