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0]第271号
发布日期: 2020-12-15 16:06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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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271号

    天津市富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6R2XE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津歧公路436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锴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9月0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09月06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0]第27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对处罚情况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举行听证。你单位于听证会上提出申辩理由如下:1、检查当天,该单位的应急预案已经编写完成;2、该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应急预案备案尚不知情,已经积极整改,并于9月7日完成了备案。
       后我局于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部分成立,因此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伍仟圆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责令你(单位)在2020年9月10日之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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