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0]第3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325号
天津人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JDJ953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浙江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寿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9月0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并委托滨海新区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风机进行了噪声监测。根据津滨环监[2020](监督监测)字09030号监测报告,你单位噪声数值为64dB(A),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60dB(A)。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09月2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0]第3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年9月2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你单位的主要观点为:
1.你单位先后两次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进行检测结果均不超标。
2.针对违法行为应予以企业及时的整改机会。
3.经营情况苦难,无力承担罚款。
经研究,我局认为监督性监测的报告效力明显高于你单位的日常检测的效力,且考虑到噪声排放是非连续的,具有偶发超标的情况,故认定你单位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6
联系方式:022-6530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