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0]第272号
发布日期: 2020-12-03 16:29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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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272号

    天津金科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2AUL45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凯威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新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堆料未完全苫盖,场地未密闭、未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09月1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0]第27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提交书面的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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