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与排污登记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3-06 18:44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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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区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与登记管理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位于滨海新区范围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污单位,包含108类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

    二、实施时限

    1.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范围的排污单位。属于2017-2019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进行排污登记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见附件1。

    2.纳入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或登记的排污单位。除属于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范围外的,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见附件2。

    3.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三、核发部门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受理新区范围内(各开发区除外)排污许可证申请;开发区(含南港工业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东疆港保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申请;各办理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四、办理程序

    1.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公示期满后(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通过平台正式提交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核发机关按承诺期限办结。

    2.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并按证排污。排污单位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附件: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docx

    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docx

    3.各排污许可证受理单位联系方式.docx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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