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0]第26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26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殡葬事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6401249851H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頔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于1998年建成开始投入使用,于2018年更名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殡葬事业服务中心。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经营。经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你单位生产工艺,你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至今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办理环境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09月0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0]第2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2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2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6
联系方式:022-6530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