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0]第2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203号
天津海浩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6759XX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十九顷村中港路与万安路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齐子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对大门的车间内堆放有约10桶油漆(其中4个已打开)及少量空油漆桶、齿轮油桶、黄油桶及部分其他杂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07月1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0]第2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年07月1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8月7日在局机关2714会议室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综合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1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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