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0]第196号
发布日期: 2020-09-13 11:18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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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196号

    天津海浩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6759XX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十九顷村中港路与万安路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齐子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普通车床9台、数控车床2台、立式升降台铣床1台、真空电子束焊机1台、带锯床1台、摇臂钻床1台、台式钻床1台、炮塔式铣床1台、无齿锯1台、电焊机1台、逆变式脉冲氩弧焊机3台、逆变氩弧焊机3台等设备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份建成,但未进行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07月06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0]第19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年07月1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我局于2020年07月28日在局机关2714会议室举行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综合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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