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0]第237号
发布日期: 2020-09-10 14:21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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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237号

    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273XC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洋石化产业园区金源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文彬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未进行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但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水泵仪表显示无压力状态,污水处理站废气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08月0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0]第2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年年8月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年8月14日在局机关2714会议室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我局已将你单位于听证会上提出的相关意见纳入考虑范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以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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