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0]第011号
发布日期: 2020-04-17 15:53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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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0]第011号

    天津市金刚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770242X1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焕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南侧与七里海大道北侧之间有一水沟,你单位于2019年12月底停产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废料倾倒在该水沟内用于填平后硬化为路面。现场检查时,你水沟内无防渗漏措施,水体底部成灰白色,水沟内堆放有你单位倾倒的混凝土废料,与水体融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03月05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0]第0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年03月0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我局于2020年03月20日在局机关2714会议室举行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综合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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