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9]第51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9]第514号
天津永生硅酸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665350xw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永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9年9月新建的预制结构板、结构件生产线正在生产混凝土,你单位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19]第5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于局2714会议室举行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综合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申辩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1月1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6
联系方式:022-6530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