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9]第245号
发布日期: 2019-10-15 15:47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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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9]第24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汉沽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600017107X7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滨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学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05月0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汉沽街下坞村一套污水处理设施未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该污水处理设施于2015年建成。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监测中心对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外排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2019年6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津滨环监【2019】(监督监测)字05137号),显示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外排水中氨氮19.1mg/L,总磷4.14 mg/L,悬浮物13 mg/L,均超出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07月18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19]第2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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