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7]第7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7〕第745号
天津市旗东化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X00731890E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西正河村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左庆伏
你单位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乙二醇生产、销售业务,1994年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17〕第7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 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月3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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