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9]第299号
发布日期: 2019-08-31 14:56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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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9]299

    天津致勤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529523XE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2-7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荣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0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生产和经营硅砂,3D打印砂。2019年2月搬迁至华闵国际石材市场B72-73仓库。该项目占地2000平米,分别使用B72-B73两个库房,B73库房主要用于存储硅砂,B72库房用于机械设备加热烘干生产。现场检查时B72库房生产机械设备正在调试阶段,没有投入生产。你单位没有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08月01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19]第29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仟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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