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7]第25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7〕第253号
天津怡赢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18277076Q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西沽警备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志桐
你单位 环境违法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4月27日对位于滨海新区津沽公路7200号(庆达物流院内)的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07年8月搬迁至现址开始生产经营,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5月11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17〕第2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7年5月12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人民币肆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815室 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松 李佳 联系电话: 65305045 65305059 地 址: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815室 邮政编码:300457
2017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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