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9]第08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9〕第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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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3309931874A
地址: 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万科蓝山项目第E-1幢1单元1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季
你单位 环境违法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禁排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两台机械在作业过程中有大量黑烟排出,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经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判定为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19〕第08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 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交通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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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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