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8]第489号
发布日期: 2019-03-29 15:29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8]489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803060293P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大道101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世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新建天然气锅炉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2月24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18]第4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0301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