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8]第259号
发布日期: 2018-10-31 16:57      来源: 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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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8]259

    天津市沐林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36525E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区黄山北路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东滨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0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人员对你单位进行vocs现场检测。监测结果超过天津市大气污染排放规定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08月0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18]第2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8年8月1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9月4日在局机关2711会议室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综合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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