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8]第15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8〕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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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寇永朵
你单位 环境违法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8日对你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厂总排口外排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2018年3月12日出具的津环监(监)2-1803007-2号监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为3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A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18〕第1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 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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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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