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环境局限制生产决定书——津滨环责限字[2018]第0004号
发布日期: 2018-09-30 16:16      来源: 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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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津滨环责限字[2018]0004

    天津市敬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275210772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渤海精细化工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铁柱              


    我局于2018年0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2年由北辰搬迁至现址,年产7025吨氯甲酸脂及医药中间体项目,监测站对其废气排口进行监测,5月15日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VOC数值超过国家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单位自2018年09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限制生产。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在收本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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