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7)第402号
发布日期: 2018-08-31 15:23      来源: 环境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7第402号

    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103608350B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胡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学亮                    

       你单位 环境违法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露天粉刷油漆作业,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6月21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17〕第4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7年6月2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10月19日在我局2714会议室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综合你单位听证会意见,我局经研究,认为你单位听证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同时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 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7年12月19日

    1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