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7)第253号
发布日期: 2018-08-31 15:21      来源: 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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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7第235号

    天津梦得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5JKK31L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大道口村村民委员会西6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波                

       你单位 环境违法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已投入运营,至今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5月1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17〕第2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7年5月1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以及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下达听证通知,你单位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听证延期。我局于2017年12月12日再次下达听证通知,你单位再次申请听证延期,并于2018年8月6日申请撤回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 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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