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7)第6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7〕第680号
天津仁合建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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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港塘公路西侧(天津港顺通建材有限公司市场内)A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建岭
你单位 环境违法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于2014年4月建成并投产,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津滨环听告字〔2017〕第68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8年6月13日向我局提交申辩材料。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在我局2711会议室举行了案件集体审议会。综合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研究,认为你单位申辩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 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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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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