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7)第10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8〕第109号
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681894213A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塘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以雷
你单位 环境违法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2018年1月15日重点污染源废水企业超标情况日报,你单位北塘污水处理厂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13日期间COD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最高0.59倍,氮氧排放浓度超过标准最高7.59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重点污染源废水企业超标情况日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3月3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18〕第1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8年3月3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后于2018年4月18日提出听证延期申请。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在我局2711会议室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综合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708室 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0日
—1—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6
联系方式:022-6530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