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津滨环责限字〔2018〕第00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津滨环责限字〔2018〕第002号
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81894213A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塘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雷
根据2018年1月15日重点污染源废水企业超标情况日报,显示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北塘污水处理厂)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13日期间COD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最高0.59倍,氨氮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最高7.59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超标情况日报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限制生产。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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