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7)第52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7〕第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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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标准厂房A4179W035房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门安超
你单位 环境违法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25日对你单位位于塘沽新华路新华东里671号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8月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17〕第5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佰元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815室 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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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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