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17)第1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17〕第176号
杨俊波:
公民身份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无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中天化肥厂院内
你单位 环境违法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在2017年3月15日对你经营的位于杨家泊镇中天化肥厂院内的小站料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料场砂石料堆露天堆放,苫盖措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5月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津滨环事告字〔2017〕第17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815室 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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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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