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部门规章《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审批程序规定》),为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提高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对原有审批程序规定进行优化修订。
生态环境部在修订《审批程序规定》过程中,按照部门规章制定办法要求,多次召开研讨会,征求有关单位、行业协会意见,并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充分吸取和采纳了各方意见。
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是修改框架结构。由原6章合并为5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技术评估与审查、批准与公告、附则,共21条。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评估的具体要求。
二是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限定为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项目、核与辐射项目。
三是在总则、申请环节,删除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等内容,包括删除不需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与法律法规重复的报告书(表)主要内容、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依法取消的环评资质管理等有关表述。
四是严格把关。在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审查过程中发现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移送处罚的有关表述。在批准与公告阶段,增加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五个不批”情形不予批准的表述。
五是强化服务。在总则中,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评估机构主动服务、加快审查的要求。在申请与受理阶段,简化和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受理要件,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明确建设项目审批申请的受理以网上受理为主,不见面审批。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建设单位可以撤回报告书(表)、审查和技术评估不得收费的表述。
六是在附则中,为告知承诺制审批增加了可以另行制定管理要求的条款,为后续改革预留空间。
修订后的《审批程序规定》,有助于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审批程序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