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 38 号
发布日期: 2023-05-29 14:55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38 号

    津滨海新区宝鑫城陶瓷制釉厂:

    统一会信用代码:91120116X0073213XH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村镇大苏庄农场

    定代表人(负责人):蔡子江

    你单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2023年0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经查阅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企业端显示你单位 2022 年年度执行报告提交时间为20233月22日,晚于排污许可证第五项环境管理要求中第(三) 执行(守法)报告中应在2023年1月15日前上报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的规定(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传年度执行报告截图显示)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 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5月04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适用正确,鉴于你单位经提醒后仍未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捌仟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捌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 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告。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