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 35 号
发布日期: 2023-05-29 14:11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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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35 号

    天津晨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HEKA2M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道石化炼油厂南侧天津市天元亨工有限公司院

    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长玉

    你单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2023年030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你单位2022年度执行报告实际提交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4月1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单位就本案提出了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于近 3 年疫情原因, 你单位未能正常营业, 使公司造亏损状态,望我局对你单位给予从轻处罚。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正确,鉴于你单位并非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因此决定对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捌仟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捌仟圆整的处罚金额。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告。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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