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29 号
发布日期: 2023-05-19 17:16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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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29

    云海裕森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3330072W

    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塘汉路

    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连云

    你单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 2023 年 02 月 03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位排污口编号P1(DA004)排气筒(经度117° 492.68纬度 39° 1524.73)高度为 50 米,对排气筒 P1  (DA004)及监测口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建设标准采样平台排放口标识,但尚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 及系统。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2018)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01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5号) 告知你 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一直按照国家环保规定执行,现已取得排污可证。你单位是天津市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在建厂施设计时已充分考虑,即节能又环保的设计理念。

    二、你单位处以伍万圆罚款,你单位认为处罚过重。

    你单位一直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按期检测,将近期测数据提供佐证无危害后果产生。

    四、你单位并不存在不安装在线监测的主观故意。

    工艺要求烟道直接进入大量空气,导致监测数据氧含 超标,正在改造解决含氧量超标问题,目前工艺已经是同 行业领先水平,余热烧碱全国首例。如果改造成用风机把 量导出用水置换空气使其降温除尘,势必加大能耗,费水、电。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律适用正确,故处人民币叁万圆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第一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万圆整的罚金额。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第一百 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三个月内改正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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