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27 号
发布日期: 2023-05-19 16:55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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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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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62733B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607-D

    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培远

    你单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3年0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的1 台在用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津JV6818,发动机号:4DW8BB-73E3)进行了尾气检测。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 1 在用的轻型普通货车现场三次尾气监测结果分别为 1.60m-1、 1.22m-1、1.49m-1,平均值 1.43m-1,超出《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测量方法》(GB3847-2018)规定的 1.32m-1 的排烟度限值。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1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10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壹仟圆 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第八十三条第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

    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第八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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